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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被告人 48小时限制应删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作者:
刑事诉讼法修法针对草案内容多家省市律师协会向全国人大建言——


 

律师见被告人 48小时限制应删


律师认为 48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会不会造成权力滥用 可能会给看守所设障碍找到理由

  明天(10月24日),全国人大将召开常委会会议,根据本次会议建议的议程,上月底刚结束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出现在议程中,但社会对其的关注度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就在全国人大开征民意期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召开刑诉法专题研讨会,深入讨论了草案内容存在的问题,并称事后将形成书面材料递交人大。

  北京律协并非特例,其实全国各省市律师协会以协会名义向全国人大递交建议书的并不在少数。

  目前,对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律师们认为这不利于解决会见难。

  同时,还提出48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这是不是会造成权力滥用?可能会给看守所或侦查机关设置障碍找到一个理由等问题,因此建议取消48小时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后修法的惯例,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可能会审议该法律修正案草案。

  关注点 1

 

“48小时”是否应去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解析

  48小时规定 不利于解决会见难

  草案中,虽然明确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对于律师会见的时间和几类特殊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这几类特殊案件,会见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在学界和律师界引起了不小争议。“48小时的这个规定应该去掉,这个容易被看守所作为限制律师的依据,可能会扩大到其他的阶段,不利于解决会见难的问题。”许兰亭认为。

  刑诉法草案安排律师会见是48小时之内,专家认为,这给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设置障碍找到了一个理由。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调查情况。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草案中安排会见有48小时的时间界定,这是律师权利没有保障的一个体现。”林昌炽说。

  48小时规定 与律师法矛盾?

  现行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而律师法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会面的相关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简言之,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嫌疑人并了解相关情况,不受侦查机关的限制。

  48个小时 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看守所要这48个小时干什么?看守所的任务就是羁押,如果律师拿着程序来了,可以马上安排会见。这个48小时可以导致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48个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你的材料递上去了,看守所不收,48个小时从哪儿开始算?”毛立新说。

  他认为,这个规定实际上没有太大意义,“如果看守所有个什么安排程序还可以理解,但是这个确实没有必要的,不知道这个立法背景是什么。如果法律按48小时规定的话,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48小时从哪个时间开始算,就没人说得清楚了。”

  律师认为可能会造成权力滥用

  另外,对于几类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许多学者也认为应当删除掉。

  “现在刑诉法对于这类非涉密的案件没有规定,这样可能也是一种倒退,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侵害,所以我们建议把这个特殊类型的几类案件的会见限制去除掉。”专家们认为。

  许兰亭认为关于特殊案件的规定,可能会为侦查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留下一个空间,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制,易造成权力滥用。

  ●专家简介——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田文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韩嘉毅: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青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冰: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法宝: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昌炽: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毛立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关注点 2

 

律师“伪证罪” 是否应去掉?


  草案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解析

  律师见被告人 可录音录像

  近年来,不少刑辩律师被逮捕,专家认为就是因为缺少证据证明律师清白。当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不少律师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并应补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对此,杨学林建议,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可录音录像和拍照,这是为了赋予律师自我证明会见过程合法的一种材料权利。

  关注点 3

 

是否取保候审 可听证确定


  2010年8月19日,作家谢朝平—部反映三峡移民生活的报告文学《大迁徙》在火花杂志出版后,谢被渭南警方以“查燃气”为由骗开门带走,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直到2010年9月17日,谢被取保候审回家。

  9月3日,身在北京的谢朝平收到了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寄过来的《取消取保候审通知书》,让他哭笑不得的是,在这样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上,公安机关却误将取保候审的开始日期2010年9月17日填写为2001年9月17日,“取保候审期间长达10年”。

  原刑诉法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没有规定决定机关接到申请后在多长时间内、予以怎样的答复。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决定机关常常漠视、没有消息、不予以答复。

  此次修法,显然立法机关从社会经济、诉讼经济、降低羁押率等多个角度考虑取保候审的价值,对此作出了有利的规定。但是,既没有规定明确的予以答复的时间,也没有规定不答复申请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

  律师建议,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采取司法审查或听证的方式,让决策机关听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利害双方的意见。

  ●背景链接

  今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中国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的第二次大修,距离1996年第一次修正相隔1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到9月底,共向社会公开征集到7万条意见。